(一)包裝設計標識規范內容
根據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家產品質量的法》等法規的規定, 作為產品包裝標識,規范如下: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志。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應當予以標明。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必須注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
5.對于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志或中文標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注冊的商標,其標志為(Register)或“注”。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注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注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志。10.條形碼——國家技術監督局已明確規定,所有進入市場交易的商品都必須實行條碼化。
(二)包裝設計中的特別規定
1.玻璃瓶裝啤酒要標注“切勿撞擊,防止爆破”等相關警示語
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的《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規定:從2007年10月1日期,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上要求標注“切勿撞擊,防止爆破”等相關警示語。
2.“鮮”字不能隨便用
新規要求:凡是經熱加工處理的預包裝食品,其產品名稱不應命名為“鮮XX”。消費者常飲用的、被加溫到75℃-80℃的巴氏奶和經過137℃瞬間加熱消毒的常溫奶都不能在稱為“鮮牛奶”了。
例如:有些商家將只加入部分果汁的飲料稱為“鮮果汁”,今后“鮮”字可能在多數果汁飲料的標簽名稱上消失。
3.“過度飲酒,有害健康”等勸酒警示語要印上酒瓶
根據規定,酒精濃度大于0.5度的飲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包裝上,要有類似于“過度飲酒,有害健康”、“酒后請勿駕車”、“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等勸酒警示語。這次飲料酒標簽要求標注警示語的規定,屬于國家對產品的強制標準。(三 )食品包裝設計的相關法規
2006年10月兩項新版食品標簽強制性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俗稱“禁鮮令”)將正式實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