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盟包裝材料指令(94/62/EC)中第三條(Article 3)的定義:包裝是指一切用來盛裝、保護、搬運、運送及呈現貨品的消耗性資源,范圍涵蓋了從原料到制程、從生產者到消費者。
1.一般包裝
鉛、鎘、汞和六價鉻的蕞大濃度總共為100 ppm(基于重量)。
2.回收材料
在新包裝中使用回收材料受REACH法規的監管。
3.食品接觸材料
參照歐盟食品接觸材料(FCM)要求。
4.塑膠材料
歐盟塑料法規包括一份授權物質清單,可用于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中。
5.再生塑料材料
要銷售由再生塑料制成的材料和物品,這些材料和物品必須僅包含通過批準的回收過程采購的再生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