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招牌廣告,我們可能會想到隨處可見的店鋪名稱,所以我們不會把它們與砸店事件聯系在一起。除非是臺風天,否則去年就發生了招牌廣告砸的事件。在蘭州市,一家一鍵式商店的廣告牌突然倒下,導致當時五個人被砸碎。雖然我們不知道廣告牌掉落的原因,但是它傷人的事實是存在的。最近法院的判決出來了,讓我們
復習招牌廣告打人
2014年7月31日晚9時30分,位于蘭州市城關區永昌路的一家老北京布鞋店廣告牌突然倒下,長約3米、寬約4米的廣告牌瞬間砸向人群,造成5名路過人員受傷。由于道路靠近繁華的正寧路夜市,受傷的受害者大多去了正寧路夜市,其中兩人是外國游客。經調查,倒下的廣告牌是一家布鞋店的廣告牌,該店實際經營者是吳某。事發后,商店還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賠償糾紛發生后,三名受害者向城關區人民法院起訴吳某要求賠償。同時,蘭州市城關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被列為被告。受害者認為,執法局作為管理部門,未能履行管理義務,導致最終后果。
2015年3月25日,城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吳某某辯稱,他們隨后將傷者送往醫院,并支付了傷者的醫療費。原告隨后的主張沒有依據,不應予以支持。執法局辯護人認為,執法局不是廣告牌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店主賠償
原告牟偉在蘭州工作。事發當晚,她和女兒走在正寧路夜市對面的永昌路,卻被一個掉落的廣告牌砸中。經蘭州大學第二醫院確診,魏為頭部外傷、胸部外傷、上肢外傷、下肢外傷;女兒吳某某頭部受傷。醫院要求原告休息三周。魏認為,12歲女兒的意外困擾給她幸福舒適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損害了她的健康,造成了精神損失。據此,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工資10100.5元,必要營養630元(30元21天),精神損失費5000元,共計15730.50元。法院認為,精神撫慰金的申請應以造成嚴重后果為前提,因為該事件對原告魏及其家人造成了嚴重后果,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應予支持。根據法院判決,被告人吳賠償魏損失時間10100.5元,營養費63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共計15730.50元。
因為店鋪位于繁華夜市對面的路邊,車水馬龍,招牌廣告突然打在路邊,也造成五人受傷。無論是什么原因導致廣告牌掉落,商家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且事故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不便,所以我個人覺得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藝點意創提供專業的招牌廣告和其他設計服務。只要在網站上發布你的任務需求,就可以吸引上百萬的專業招牌廣告公司為你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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