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來越多的招牌廣告的出現,為了防止這些越來越多的招牌廣告被隨意放置,人們提出了許多相關的管理措施。這不僅是對商家負責,也是對周邊居民負責,商家需要嚴格遵守這些管理措施,那么有哪些管理措施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些針對藝點意創招牌廣告的管理措施
第一條根據《建筑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用術語定義如下:1 .招牌廣告是指用支架固定的電視墻、電腦展板、廣告牌、帆布等廣告。2.架設廣告:在地面或屋頂架設或安裝的廣告牌(塔)、彩色廣場、牌坊等廣告。
第三條下列規模的招牌廣告和搭建廣告,免辦雜牌:正面招牌廣告的垂直長度不超過2米。2.側掛招牌廣告的垂直長度不超過六米。3.地面豎立的廣告高度不超過6米。4.樓頂豎立的廣告高度不超過三米。
第四條懸挑招牌廣告從建筑物墻體伸出不得超過1.5米,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車道上方,下端至地面的凈距離應大于4.6米。二、除前款外,下端距地面的凈距應大于三米;如位于靜修騎樓上方,應符合當地騎樓凈高的規定。正面招牌廣告突出建筑墻體不得超過50厘米。城市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前兩款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設置招牌、廣告的,應當制作申請表,核對設計圖紙、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并向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申請審批。設置招牌廣告和應當申請其他許可的架設廣告,應當與申請其他許可同時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委托前條規定的專業機構對招牌廣告和架設廣告進行審查時,應當將審查結果報送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發給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招牌廣告和架設廣告審查許可時,應當按照《建筑技術規程建筑設備編制》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廣告招牌燈的安裝。在建筑物內設置的招牌廣告和搭建廣告,廣告招牌燈的設置按照《建筑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和申報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為適應地方特色發展,直轄市及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在第三條、第四條范圍內,對招牌廣告的規模、設置廣告、突出建筑物的墻間距等作出其他規定;此外,它可以規定其形狀、顏色、字體和其他事項的設置標準。
直轄市及縣(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設置豎立廣告、招牌廣告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和設置規范進行審查;考試可委托第五條第一款所述的專業機構進行。
第9條
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各種招牌廣告,并設置廣告標準圖,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選擇前款標準圖樣時,主管
除商標外,建筑物或場所的標志和豎立廣告應附有英文標志,用于下列目的:
1.觀光酒店。
第二,百貨公司。
3.總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超市、折扣店、餐廳。第14條
下列場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和設置廣告:
1.高速公路、高岡房屋或公園、綠地、景點和歷史遺跡等。但是,如果這一限制已由主管當局為此目的批準,則不適用。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的處所。
三、有礙市容、風景或觀光的場所。
4.阻礙城市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認為不適宜的地方。
五、道路兩側禁止施工,限制范圍不得設置。
6.按照各地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設置在建筑物樓層上的妨礙避難器具開口、使用和降低操作的場所。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設立的場所。
第15條
本辦法規定的賬簿、表格格式由中央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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