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GB/T 18454-201 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復合袋 GB/T 19741-205 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GB/T 2817-201 食品包裝用多層共擠膜、袋 GB/T 2818-201 食品包裝用塑料與鋁箔復合膜、袋 GB/T 30768-2014 食品包裝用紙與塑料復合膜、袋 GB 9683-198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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