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同角度理解虛假廣告侵權對研究虛假廣告侵權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它有助于我們對不同類型的侵權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和責任形式。根據不同的標準,虛假廣告侵權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一、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這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來分類的。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在實際財產損害的情況下,故意侵權人和過失侵權人沒有太大區別,但對于虛假廣告侵權,這種劃分具有現實意義。第一,在確定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時,過錯程度往往被認為是一個因素。一般來說,虛假廣告的故意侵權比過失侵權的民事責任更重,表現在損害賠償責任上。對于惡意侵權,筆者建議適用懲罰性責任,而對于過失侵權,仍應適用傳統的補償性責任。其次,對于虛假廣告的行政責任,故意侵權明顯重于過失侵權的行政處罰,而虛假廣告的刑事責任,即虛假廣告罪,一般要求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虛假廣告罪。再次,對于一些具體的虛假廣告侵權,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或“明知”,如廣告主的虛假廣告行為。二.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這是根據侵權人行為的區別、損害我們的后果和虛假廣告的關系來分類的。虛假廣告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直接侵害我國消費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并被《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即虛假廣告本身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是直接的。比如廣告主在廣告中假冒他人專利、商標,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詆毀其他經營者的商品信譽或者商業信譽,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商標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虛假廣告。間接侵權是指虛假廣告不損害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但其結果是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例如,加害人利用廣告對劣質商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此時,對虛假廣告的侵害是通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的,是間接的。法律規定和制裁間接侵權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對受害人的保護,使侵權人不會從間接侵權中獲得非法利益,從而遏制虛假廣告,維護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對人造成損害時適用于民法的責任條款(或歸責原則)的不同而進行的分類。學術界對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分類標準存在爭議。一般來說,行為人對人造成損害時,適用民法一般責任條款的侵權行為稱為一般侵權行為;當行為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適用民法或特別法中特殊責任條款的侵權行為稱為特殊侵權行為。這種分類對于確定虛假廣告侵權的歸責原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現在,虛假廣告侵權被視為一般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然而,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些虛假廣告侵權行為,不能有效發揮法律責任的教育、預防和制裁功能。事實上,虛假廣告侵權在許多方面都不同于一般侵權。基于虛假廣告的特點和虛假廣告侵權的特殊性,筆者建議將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和推薦者的虛假廣告侵權行為視為一般侵權,適用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廣告主的虛假廣告侵權行為
四.單方侵權和共同侵權這是按照侵權主體的多少來分類的。涉及一人的侵權屬于單方侵權,如廣告主、廣告代理人、廣告發布者、廣告推薦者單獨進行的虛假廣告侵權。生活中廣告主單方侵權的案例很多,而單純由廣告代理人、廣告發布者或廣告推薦者進行虛假廣告侵權的案例很少,這是由虛假廣告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兩個以上行為人因共同過錯造成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的,或者其侵權行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屬于共同侵權。廣告主是生活中大多數虛假廣告侵權行為的具體主體。可以說,廣告主是虛假廣告侵權的“始作俑者”。虛假廣告的共同侵權往往表現為以下幾類:1 .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的共同侵權行為;2.廣告主和發布者共同侵權;3.廣告主和廣告推薦者共同侵權;4.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共同侵權;5.廣告主與廣告代理人、廣告發布者、廣告推薦者共同侵權等。廣告經營者、出版者、推薦者侵權的案例非常少。這種分類為確定各主體的民事責任提供了理論依據,如廣告主對惡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廣告主的過錯推定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推薦者的連帶責任等。五、侵犯人身權、侵犯財產權、侵犯知識產權、侵犯公平競爭權這是根據侵權對象的不同進行分類的。需要注意的是,知識產權和公平競爭權都是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的權利,所以在這里它們是作為獨立的權利與人身權和財產權并存的。侵犯人身權,如針對他人健康、生活、肖像、名譽、姓名或名稱等帶有個人或個人利益的物品的虛假廣告;侵犯財產權,如虛假廣告侵犯他人物權和其他具有財產內容的物品;侵犯知識產權,如虛假廣告侵犯他人專利、商標、作品等具有智力成果的物品:侵犯公平競爭權,如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侵犯合法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這種分類對于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具有一定的意義。比如侵犯人身權往往會對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被害人可以據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6.根據不同的侵權主體對廣告主侵權、廣告經營者侵權、廣告發布者侵權、廣告推薦者侵權進行分類,對于理解虛假廣告侵權的歸責具有重要意義。廣告主的虛假廣告侵權是虛假廣告侵權四種類型中最常見的一種,往往是惡意侵權,這是由虛假廣告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此,筆者建議將廣告主的虛假廣告侵權行為視為特殊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同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推薦者的侵權行為仍視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傳統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7.侵犯消費者權益和侵犯經營者權益這是基于虛假廣告侵權客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對于理解虛假廣告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對于虛假廣告造成的一些惡意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筆者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遏制虛假廣告,防止虛假廣告造成的社會侵權。對于虛假廣告侵犯經營者權益的行為,傳統的h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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