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把“鄂托克旗”品牌的故事講好,以建設“壯麗的草原,幸福的鄂托克旗”為主軸,塑造“鄂托克旗”良好的品牌形象,打造覆蓋全地區、全門類、全產業鏈的鄂托克旗區域公共品牌,進一步提高鄂托克旗特色優勢產品的社會認知度和品牌知名度。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現公開征集區域公共品牌名稱和區域公共品牌LOGO標識供公眾使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集對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熱愛、支持和關心鄂托克旗經濟社會發展的組織和個人。
2.任何參與組織和選擇本次征集活動的人員均無資格申請。
二、征集內容
1.鄂托克旗區域公共品牌名稱
2.鄂托克旗區域公共品牌標識。
三、征集要求
1.申請的作品應符合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且應為最新的原創和未發表的作品。作品的設計或作品中的任何材料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版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且該作品未以任何形式發表或使用或未經他人授權。任何侵權行為,如抄襲或借用,應由作者本人承擔。
2.區域公共品牌名稱應充分反映鄂托克旗的基本內涵、歷史淵源、自然人文、地理環境、地域特色、特色產業或其他反映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內容,并應簡潔、新穎、獨特、主題突出、表達準確、識別性、獨特性、創造性和可觀察性強,適合在各種場合和載體上使用和推廣。
3.區域公共品牌的LOGO設計應圍繞區域公共品牌的名稱進行設計,有利于推廣品牌文化,并應具有區域代表性和產品適用性。區域公共品牌標志的LOGO設計應具有鮮明的個性、視覺沖擊力和直觀的整體美感,色彩搭配合理協調,內容健康向上,構思巧妙,寓意深刻,通俗易懂,易于記憶和識別,給人以深刻印象。
4.申請作品,包括區域公共品牌名稱和區域公共品牌LOGO,必須說明設計思路和概念,字數限制為300字。
5.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交多套設計方案,投稿人應注明作者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和郵寄地址。
四、征集時間
自發布之日起至6月30日(以郵戳或電子郵件收到日期為準)
五、征集方式
1.來信提交:請發送或郵寄至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烏蘭鎮布里都路舊政府4樓405室,郵編:016100。(信封右上角標有“公開征集鄂托克旗區域公共品牌名稱和LOGO標志”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提交:請將收集到的作品發送到eqppcjfwzx@163.com(請在電子郵件的主題上標記“在鄂托克旗公開收集區域公共品牌名稱和LOGO標志”。(
3.聯系人:吳昊
聯系人:0477-6211918 18248315321
六、注意事項
1.申請作品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含有涉嫌民族歧視、民族歧視、種族歧視、宗教歧視的內容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的內容。
2.只有中文、英文和蒙古文可以在申請的書面語言中使用。漢語、英語和蒙古語允許同時使用。如有歧義,以中文為準。
3.申請人應對其提交的申請作品及所有其他相關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如果涉及剽竊或其他侵權行為,所有責任由作品提供者承擔,與征集方無關。
4.如果提交的作品相同,則第一個投稿人應為第一個。(根據本地郵戳的交付時間或收到電子郵件的時間進行排序)。
5.所有申請的作品將不會被退回。申請人被要求保留他們自己的文件。
七、評選及獎勵
(1)選擇
1.提交截止日期后,征集方將組織相關專家和業內人士對征集作品進行評選。獲獎后,獲獎作者和獲獎情況將通過網絡媒體適時向社會公布。
2.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專家推薦的最終入選作品。如果作品被采納,征集方將與選定作品的創作者簽訂委托創作協議。簽訂委托創作協議后,征集方(委托方)有權創作另一作品或修改作品。
(2)激勵措施
1.從收集到的作品中選擇一個區域公共品牌名稱,并給予5000元(人民幣伍仟元整)的獎金。如果正式采用,將被視為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創作者委托的作品,并與作品創作者另行簽訂委托協議,支付2萬元(貳萬元整)的傭金。
2.從收集到的作品中,將選出一個區域公共品牌LOGO標志,并獎勵5000元(人民幣伍仟元整)。如果正式采用,該作品將被視為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創作者委托的作品,并與作品創作者另行簽訂委托創作協議,委托創作費用支付2萬元(貳萬元整)。
3.獎金和委托創作(版權)費以人民幣支付,個人所得稅由獲獎者自行繳納。
八、應征作品權屬
1.申請人向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提交申請作品。作品獲獎后,版權歸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所有。奧托岡旗幟品牌推廣服務中心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所有申請作品的版權。
2.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有權以任何形式永久使用申請作品。未經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同意,包括申請人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申請作品。
3.未經申請人同意,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有權對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4.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版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由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使用任何形式的申請作品所產生的作品歸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所有。
5.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有權決定入圍作品的使用地點、方式和時間。屆時,除根據本征集方案的相關規定向獲獎者支付獎金外,不會向申請人支付任何額外的報酬和費用。
6.申請人不得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要求分享在奧托格班納品牌推廣服務中心使用其作品所帶來的利潤或其他利益。
九、其他事項
1.本次征集不收費,也不拒絕。申請人必須保留完整的原始草稿或原始文件,以便作品可供日后使用。
2.應用程序工作的貢獻者必須簽署《鄂托克旗區域公用品牌名稱及LOGO標識應征承諾書》(附件1),并在應用程序工作的同時將其發送給事件收集器。
3.鄂托克旗品牌推廣服務中心保留本次征集的最終解釋權。
附件:《鄂托克旗區域公用品牌名稱及LOGO標識應征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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