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法律如《產品質量法》、《商標法》等。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應有以下9種標志:
1、產品應有檢驗合格證。
2.產品名稱、工廠名稱和地址用中文標注。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產品必須用中文標明。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應用要求,應標明產品規格和等級,還應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儲存期限。
5.對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提供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核準注冊的商標,其標識為“R”或“備注”。
7、已經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以在產品上標注。
8.制造商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和包裝上標明標準的代碼、編號和名稱。
我國現行標準分為四個層次,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QB。
9.對于獲得國家相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符合性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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